“有你们这样的工作人员快速调解,真心感谢你们,你们真是我们劳动者贴心人。”日前,何女士握着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的手感激地说道。
据悉,何某于2019年12月至2023年1月18日在被申请人处某酒店从事收银工作,约定工资每月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某酒店与申请人何某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以赔偿要求过高为由,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申请人没有得到赔偿。案件受理后,仲裁员考虑申请人家庭生活负担大,如果案件经历一裁二审的过程,期间大部分当事人都聘请律师,几个阶段下来,双方当事人可能都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律师费,仲裁员还了解到,该案其实被申请人愿意赔偿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既然被申请人同意赔偿,如果双方调解,劳动者也能尽快拿到赔偿,双方都能减少诉累。为让申请人早些拿到赔偿,仲裁员先后多次电话沟通,引导申请人进行调解。仲裁员和申请人当面多次沟通,不断给申请人耐心、详细、反复讲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思想包袱,愿意进行调解。 2024年7月6日,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申请人某酒店支付申请人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000元。至此,这起解除劳动关系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帮助企业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该院围绕调解仲裁的工作目标,继续把方便和满意带给劳动者和企业,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一案四调”原则,即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积极处理好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案件,为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