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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留下微信再走”?
时间:2024-09-05 来源: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 作者:中人社传媒记者 刘璋景

员工离职“留下微信再走”?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业务员使用企业微信来拓展客户,如果有一天业务员离职,带走了有客户的工作微信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郴州的刘先生就惹上了这样的官司。由于离开公司后,刘先生拒不返还公司客户微信群及粉丝,他被法院判处赔偿公司损失8000元。

员工离职拒绝返还工作微信群

2022年1月,刘先生入职了郴州某公司从事销售部门的“社群运营”工作,入职后公司为其配备工作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刘先生在工作期间使用公司新发的工作手机,管理公司所有的客户微信群。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刘先生还以自己旧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多个新的微信账号作为工作号,利用单位提供的客户资料和业务项目来发展业务,将有需求的客户拉入单位微信群内。

2022年10月,刘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将其管理的108个商业客户微信群转回给公司,刘先生转回了93个,却留下15个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群拒不返还。并且,他将群中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移除,让公司失去了对15个微信群的控制权。

刘先生认为,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权属,该账号一直由其管理,并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其中联系人包括亲戚朋友,客户也由其开拓、添加。

2023年以来,公司多次向刘先生催讨归还15个微信群未果,同时还发现刘先生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的行为。公司认为,微信群中包含的客户信息、交易习惯、营销策略等,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刘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入职前签订的保密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赔偿8000元

2024年8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群内粉丝是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该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

同时,案涉微信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综上,案涉微信群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法院认为,刘先生离职后未将涉案的15个微信群转回公司,并将原有工作人员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刘先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刘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刘先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传播范围等,依法酌定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8000元。

离职了,员工的工作微信号该归谁?

当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员工工作期间使用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办理交接、返还公司,已引起了不少纠纷。

《民生追问》记者梳理了近3年来的裁判文书发现,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纠纷并不罕见,判决结果亦不尽相同。在部分案例中,由于案涉微信账号已完成员工的实名认证信息,而企业未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案涉微信账号权属,法院并未对企业要求返还工作微信账号的请求予以支持。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上述纠纷的特点均是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同时具备了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集合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为避免双方遭受权益损失,最佳解决方式是事先约定账号权属,“公归公,私归私”。

用户注册、使用微信账号时,均需与腾讯服务协议,其中7.1.2规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根据上述协议,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该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该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长沙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成表示,微信账号可认定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虚拟网络资产如NFT等代币,也包括线上商号如淘宝店铺、部分社交账号等。其特点是依托于互联网,依赖用户、网络运营者等各方持续地投入以产生价值,因此任何一方可能都不享有对其完全的支配权利。因此,虚拟财产强调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提醒:用不正当行为回应不满不可取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用于工作时,同时可具备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如何避免产生确权纠纷?

周成建议,最好的办法便是员工在入职时,均配发企业微信账号,做到公私分明。作为企业一方,首先应明确微信号的注册登记手机号及申请人身份,建议企业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其次,做好入职、离职的交接手续,以书面形式确定微信账号归属;此外,可定期检查工作微信账号的使用情况。作为员工一方,应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有利于离职时保护个人隐私。

“员工离职切莫任性,哪怕是与单位有其他劳动纠纷,也不能用不正当行为作为对另一个行为的回应,争议双方均应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 ”周成提醒,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对单位的辞退决定不满,或者与单位还有其他薪资、社保等其他未决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更不能抱着消极的心态,删除单位微信或电脑中重要数据泄愤,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编辑】刘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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