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 双方系劳务关系
时间:2025-04-20 01:37:09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原告聘用被告为其公司保洁人员,每月向被告发放工资2300元。后被告在岗工作期间受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经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入职原告时年龄已过50周岁,且《退休返聘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被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即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非劳动关系。虽双方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但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费用,该案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调解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法律小贴士: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劳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