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1 08:52:57作者:陈丹丹
“3、2、1,上链接!”近年来,直播购物愈发火热。其中,“网红”直播间备受关注和追捧。有消费者认为,在“网红”直播间下单能实现“低价高质”。然而,消费者在此类直播间下单后,若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维权?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其与A公司之间,第三人B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双方之间不存在消费者争议,消费者的主张不成立,故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5日,消费者龚某某在抖音平台上看到了ID名称“某某自营产品”发布的宣传视频及涉案商品链接,点击链接后转入“某某抖音店”购买了低脂肪牛肉干。此后,龚某某认为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每百克食品(固体)中脂肪含量小于或者等于3克才能称为低脂肪食品,其购买的牛肉干(原味)每百克食品中脂肪含量标示为4.3克,并不符合低脂肪食品标准,因此向被告某某市监局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7月5日,被告某某市监局收到原告龚某某的《投诉举报信》、视频截图以及交易记录,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便民调解并责令第三人B公司依法进行退款并赔偿,并对第三人B公司将涉案牛肉干宣传为低脂肪牛肉干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对原告龚某某给予举报奖励,对本案投诉受理及举报立案、处罚结果等程序均加盖公章并书面告知回复。
被告某某市监局收到原告龚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对《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进行了分案处理,该案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系针对《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事项,即要求被告某某市监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便民调解并责令第三人B公司依法进行退款并赔偿。
2023年7月13日,被告某某市监局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原告龚某某。龚某某对此不服,后向被告某某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23年9月14日,被告某某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某某市监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龚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下单时,“某某自营产品”账号认证主体为第三人B公司,“某某抖音店”认证主体为A公司。A公司虽系第三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账号名称相似且易混淆,但第三人B公司与A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告龚某某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其与A公司之间,第三人B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对原告龚某某造成财产损失,双方之间不存在消费者争议,原告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流量,搭建短视频平台账号矩阵,各账号均发布商品广告,多端口吸引消费者购买。此类账号大多名称相似、容易混淆,但账号认证主体可能并不一致,或点击账号视频中的商品链接会跳转入其他店铺下单。消费者在点击链接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确认下单店铺的账号认证主体,找准相对方,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中工网
编辑: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