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09:03:03
“无缘无故被投诉,想投诉就投诉,没有标准;平台想扣他们多少钱就扣多少钱,想维权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承霞代表接受中工网记者采访时说。
“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导致劳动保障权益侵害事件频发。”经过广泛调研,李承霞代表发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界定不明确,细则解释不到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法律保护,也缺少维权渠道。”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焦点。
“由于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多样灵活,难以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就让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说,“部分企业利用平台的优势地位,使用劳务派遣、承揽、分包等各种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责任义务。”
“在工业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双方是明确的、稳定的。而新就业形态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雇主化特征,劳动关系的双方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李承霞代表分析说。
“新业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关系复杂,相互之间不直接接触,没有身份归属关系。”宁夏医疗保障局局长杨淑丽委员认为,“他们大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甚至还有合作协议,当发生权益纠纷时,很难认定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的《劳动法》很难适用于从业者权益保障。虽然国家发布了多个文件对此加以规范,但仍存在游离法规之外的情况。”
明确劳动关系,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基础——这是代表委员们的共同看法。
河北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齐为民委员建议,各级立法机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进行更新和调整,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灵活用工立法,为新个体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及行为后果提供认定依据。
“补齐法律短板,需要修订完善《劳动法》,增加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平台)、就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化的法律法规。”杨淑丽委员建议。
“补齐法律短板,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皮剑龙委员给出建议。
“另一方面要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这有利于调整新业态平台的劳动者的权益。”皮剑龙委员指出,“劳动法典要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的责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新就业形态,要明确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指导双方订立协议;同时要制定更加具体的认定细则和标准,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确保企业规范用工,主动承担用工责任。”
来源:中工网
编辑:周纯